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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无过错条款适用的认定因素研究较为零散,全面阐述这些因素有助于增强无过错案件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体育仲裁机构在决定是否适用无过错条款减轻对运动员的处罚时,首先会考虑运动员在主观上是否是故意的,其次对于兴奋剂物质进入运动员身体的结果,体育仲裁机构会考量是否具有客观归责于运动员的可能性,也就是运动员是否尽到了极为谨慎的注意义务,同时还会考虑违规运动员长期实施某种合法行为的信赖利益。除此之外,先前判例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反兴奋剂机构自身的过错也会被考虑在其中,运动员自身的经验同样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无过错条款是无重大过错条款适用的基础,二者考量的构成要素本质上相同,区别在于运动员履行的注意义务程度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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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拿大自行车运动员杰克·伯克(Jack Burke)兴奋剂违规的体育仲裁案件进行分析,从双方的争议点出发,结合处罚结果进行拓展讨论,从上诉期限的起算、运动员过错的认定以及举证过程中的证明标准和反兴奋剂教育培训义务等角度分析本案在法学方面的意义。本案启示在于:对国际自行车联盟(UCI)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来说,上诉期限应当以“完整决定”为起算点,对“无过错或无疏忽”的认定要从严把握,同时应当保留“完全满意”的证明标准,完善对年轻运动员反兴奋剂培训的规定。对运动员来说,其良好的个人品质对于支持自己的主张,以及确定是否构成违规有重要帮助,运动员时刻需做好针对兴奋剂的合理防范措施。最后,文章结合本案对我国的反兴奋剂规则的修订给出了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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