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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兴奋剂样本检测呈阳性的案件中,运动员往往会从主观心态着手,主张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或者至少是非故意。为了证明这类主张,运动员通常会提出品格证据,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也几乎都认可运动员有权提出品格证据。然而仲裁庭对品格证据的采纳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对于某些特定的案件能否适用品格证据,不同的仲裁庭有不同的看法,同时清白声明的证明逻辑不严谨,品格证据的认定标准也不一致,这些都会使裁决结果难以令人信服。由于品格证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CAS仲裁庭应当始终对其保持谨慎的态度,可以在适当参考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品格证据的适用。具体而言,CAS仲裁庭有必要将品格证据的适用限定在运动员欲证明非故意又无法确定禁用物质来源的案件,并明确品格证据在认定运动员的主观心态时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此外,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和规则的一致性,CAS仲裁庭应当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更加客观地认定各类品格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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