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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授权各反兴奋剂组织对违规的运动员可施加经济处罚或合理回收成本费用,同时提出了以"施加最长禁赛期"为前提和比例原则的限制,却未明示该限制的目的,这直接影响了各反兴奋剂组织对该条款的解读。不同版本的经济处罚规则反映制定者对授权条款中"最长禁赛期"条件的解释,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均具有合理性。但我国反兴奋剂政策文件中的经济处罚条款另辟蹊径,以"负担兴奋剂检测费用"为名义施加罚款,混淆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授权的两类经济后果间的界限。为明确经济处罚的目的和限度,应对条文的表述进行修正并完善可减免经济处罚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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