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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俄罗斯国家奥委会遭国际奥委会(IOC)暂停成员资格,导致很多无辜运动员无法参加平昌冬奥会,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平昌冬奥会特别仲裁机构处理的数起案件均涉及俄罗斯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俄罗斯运动员在仲裁程序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运会是IOC的专属财产、任何人不拥有参加奥运会的所谓权利、IOC可以拒绝任何人参赛而无须出具理由。IOC运用对奥运会的专属权利,无正当合理理由拒绝符合参赛条件的俄罗斯清白运动员参赛,有构成垄断的嫌疑。符合参赛选拔条件、且不存在禁止性限制因素(如兴奋剂禁赛处罚在身)的清白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IOC赋予他们的特权。切实保护运动员参赛权利是各国法院和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处理体育参赛资格案件中的一贯立场,平昌冬奥会仲裁庭的实践过于保守。奥林匹克运动体育善治的改革,要求必须对《奥林匹克宪章》进行修改,最大限度地保护运动员的参赛权利,实现《运动员权利与义务宣言》的宗旨。  相似文献   
2.
体育作为中学课外活动的教育内容之一,主要由美国各州政府自行管理,各州的中学也组成了高中体育管理联合会来制定和执行校际体育活动的有关规则。美国法院遵循司法谦抑原则,通常不会干预联合会的决定,除非决定所依据的规则或所依据的程序违反了成文法,或侵犯了联邦或州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大学校际体育由大学自发组成的各种联合会进行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是全国大学体育联合会(NCAA),NCAA以维持大学体育的业余性、保证体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宗旨,有权制定和强制实施各项规则及处罚。NCAA不是政府组织,无法对其管理大学体育的行为适用美国联邦宪法,但可以适用美国联邦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3.
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认定俄罗斯著名运动员莎拉波娃的兴奋剂违纪行为并非故意,且不构成重大过错,将她的禁赛期由2年减缩到15个月。但该案的裁决存在若干问题。运动员在没有医药专业背景或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自行核对兴奋剂禁用清单存在重大风险。适用于马术案件的“委托理论”对其他体育项目内的兴奋剂案件并不合适,代理人的错误应当由运动员本人承担责任。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测时故意隐瞒自己的药物使用情况可能构成重大过错的证据之一。由于运动员有义务知悉禁用清单的内容,体育组织未能即时告知禁用清单新修订的情况并不能减轻运动员兴奋剂违纪的过错。违禁物质的代谢时间长可能会对判断运动员的过错程度产生影响。在认定运动员兴奋剂违纪的故意时,以客观主义的解释方法代替主观主义的解释方法,来分析运动员对兴奋剂违纪高风险的认知程度,更有利于打击兴奋剂违纪行为。  相似文献   
4.
建设体育强国需要强大的法治保障、推进健康中国战略需要法治规范引导、全面依法治国应补齐体育法治短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构成了中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战略背景。体育法治要服务于体育发展战略大局、体育法治要为体育深化改革保驾护航、体育法治要与体育政策良性互动、体育法治要融入体育治理过程指引了中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战略走向。在全民健身、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体育产业等体育强国建设的重点领域,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强烈,亟待补齐当前体育法治发展的短板。由此,应充分利用当前《体育法》修改契机,在外部充分接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内部充分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完善中国体育法治建设,为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提供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5.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6.
荷兰体育法律实践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荷兰法院对体育案件的管辖权受到用尽内部救济原则的限制。对于体育行会的内部裁决,荷兰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审查。荷兰足协有一套具有特色的、为荷兰法律所求认其效力的球员特会纠纷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7.
国际体育仲裁院与体育纠纷法律救济机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概述国际体育仲裁院(the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简称CAS)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当时由国际奥委会对其直接负责。CAS现在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①CAS的管辖权非常广泛,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所有与体育有关的纠纷案件,只要奥林匹克宪章对此未作其他规定。”②当然CAS并不处理纯粹的技术问题,例如运动规则与竞赛安排等问题,它主要关注以下一些问题,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禁赛问题,运动员在…  相似文献   
8.
郭树理  周青山 《体育科学》2006,26(12):73-76,84
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法,考察普通法系国家体育法著作的概况,具体分析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的若干体育法著作的主要内容。研究认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体育法学研究高度关注体育领域竞争法和劳动法的适用问题}在研究对象上重视对体育行会规章制度的探讨;在方法论上以问题为中心,强调对判例的研究。英美法系国家的体育法学研究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基本研究框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相似文献   
9.
摘要:兴奋剂禁用清单中的兜底条款虽然能够弥补清单的漏洞,但因其具有模糊性,并要求运动员承担过度责任,法理上可能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相悖,然而药物创新和反兴奋剂规则的价值取向使得兜底条款又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有必要解决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兴奋剂案件中遇到的兜底条款的适用困难。采用规则分析方法与案例研究方法进行研究认为:应当以成文规则的形式规定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来增加该条款的强制性;应当鼓励反兴奋剂组织和制药公司的互动合作来扩大兜底条款的作用范围;应当在科学与法律层面加强对检测方法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把关。  相似文献   
10.
体育组织章程或规则中规定了强制性的体育仲裁条款,运动员必须承诺遵守该仲裁条款,才能参加相关赛事。从仲裁协议所要求的协商一致的同意要素来看,这种强制仲裁条款存在效力瑕疵。但出于维护体育自治以及高效解决体育纠纷的考虑,各国法院都不会轻易否定体育强制仲裁条款的效力。然而,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在佩希施泰因案中,对体育强制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了质疑,引发了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合法性的重大危机。体育强制仲裁条款的社会合法性强于其规范合法性。可以考虑在兴奋剂领域变革意定体育仲裁为法定体育仲裁,或者至少在仲裁条款形式上进行改进,使体育强制仲裁条款能够清楚地为运动员所知悉和理解。根据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机制的支持态度,中国法院会承认体育组织章程或规则中强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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