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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对体育强国和体育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行政执法作为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也面临着方式革新的机遇和挑战。简政放权背景下,体育执法面临着“应不应该管、怎样管”的尴尬处境,广为体育行政执法主体运用的强制性执法手段极易加剧执法矛盾,执法的社会效果得不到保障。由于传统执法方式难以适应新时代体育市场监管的现实需要,革新体育行政执法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面对时代课题,应遵照由“形式优化”到“实质革新”的逻辑,并树立行政平衡、服务合作和正当程序的理念,从引入信用工具、推广非强制性执法和全程说理式执法3个方面推进改革,实现体育行政执法方式的精简化、多元化和法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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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理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0,(1):39-48
俄罗斯国家奥委会遭国际奥委会(IOC)暂停成员资格,导致很多无辜运动员无法参加平昌冬奥会,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平昌冬奥会特别仲裁机构处理的数起案件均涉及俄罗斯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俄罗斯运动员在仲裁程序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运会是IOC的专属财产、任何人不拥有参加奥运会的所谓权利、IOC可以拒绝任何人参赛而无须出具理由。IOC运用对奥运会的专属权利,无正当合理理由拒绝符合参赛条件的俄罗斯清白运动员参赛,有构成垄断的嫌疑。符合参赛选拔条件、且不存在禁止性限制因素(如兴奋剂禁赛处罚在身)的清白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IOC赋予他们的特权。切实保护运动员参赛权利是各国法院和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处理体育参赛资格案件中的一贯立场,平昌冬奥会仲裁庭的实践过于保守。奥林匹克运动体育善治的改革,要求必须对《奥林匹克宪章》进行修改,最大限度地保护运动员的参赛权利,实现《运动员权利与义务宣言》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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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赛是反兴奋剂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管理手段,依托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的建设,临时停赛规则整体上体现出了一致性和灵活性兼备的特点。但由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临时停赛条款关键内容的缺失,以及各反兴奋剂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补充规定的不完善,临时停赛规则的一致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优势未能获得充分发挥,不利于运动员权利的保护,也影响了国际反兴奋剂工作公平协调地进行。完善临时停赛规则应当强调《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与各体育组织、反兴奋剂机构的反兴奋剂规则之间的“分工”,并重点关注临时停赛的适用标准、停止条件、违规后果、时长标准和赔偿规则等问题。我国的临时停赛规则存在实践适用较少、认定标准简单的问题,应当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助力我国反兴奋剂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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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事实的查明是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难以回避的问题,新设置的技术调查官制度为破解相关技术难题提供了保障,有助于发掘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真实,进而提升纠纷解决质效。在司法实践中,技术调查官制度遭遇了选任与管理不明、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序不规范、与司法鉴定制度不协调等困境。为克服上述不足,有必要从选任标准与管理办法的构建、诉讼程序的法定和公开、从内而外协调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等三个层面加以完善,充分发挥该制度在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方面的积极性,以助益知识产权诉讼在科技创新领域有效发挥司法保障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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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授权各反兴奋剂组织对违规的运动员可施加经济处罚或合理回收成本费用,同时提出了以"施加最长禁赛期"为前提和比例原则的限制,却未明示该限制的目的,这直接影响了各反兴奋剂组织对该条款的解读。不同版本的经济处罚规则反映制定者对授权条款中"最长禁赛期"条件的解释,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均具有合理性。但我国反兴奋剂政策文件中的经济处罚条款另辟蹊径,以"负担兴奋剂检测费用"为名义施加罚款,混淆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授权的两类经济后果间的界限。为明确经济处罚的目的和限度,应对条文的表述进行修正并完善可减免经济处罚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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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2016年白俄罗斯皮划艇协会与国际皮划艇联合会体育仲裁案例的分析,得出研究结论:禁用药物超长的代谢时间不能成为反兴奋剂规则具有溯及力的理由;虽然《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1条的规定因为存在"集体项目"这一前提而没有违反个人责任原则,但该条第12条由于规定得过于简单仍然违反了该原则;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现的兴奋剂药物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终止而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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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规则》是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下属的运动员委员会制定,执行委员会批准通过的首个明确规定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活动中权利的文件。作为运动员参与反兴奋剂活动的基础,该文件的制定与修订争议不断,多集中于文件名称、法律地位及其内容中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部分。在体育组织的干预下,起草者修改了文件的名称并澄清“这不是一份法律文件”,使该文件的意义与价值存疑。建议在日后的修订中慎重考虑文件名称的匹配性,在厘清该文件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国际标准关系的基础上,赋予其法律效力或给予象征性法律规则的地位,完善对受侵犯权利救济的指引,加快建立申诉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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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具有三重属性:一是科学属性,具有科学的内核,属于自然科学领域,拥有较强的专业属性和过硬的科学支持,且受制于现实的技术水平;二是人文属性,具有人文的底色,属于人文社科领域,实质目的在于服务人的需要。其中,“服务”是中性的,“人”是有侧重的,“需要”是有层次的;三是法律属性,具有法律的品性,属于规则控制领域,是一种权力化的技术规制。形式上具有规范性,内容上具有调控性,效力上具有约束性,对于社会和个人都会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法学研究之所以要关注技术标准,与技术标准的三重属性有着由远及近的内在关联,进而法学研究的重点也各有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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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现代行政和现代法治的产物,是区别于传统行政的一种新型的引导型行政。在实践中以其特有的优势得到愈来愈广泛的应用,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尤其是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不力,本文以对行政奖励行为含义特征为切入点,进而对行政奖励行为的可诉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