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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闻事件有大有小,不可能每一条新闻都有始有终,但公众特别关注的大新闻不能烂尾。烂尾新闻,又叫断头新闻。一般指曾引起广泛关注,并得到官方明确表态要积极介入查处,而经过一段时间后却没有结果的新闻事件。临近岁末,中国青年报记者对2014年度公众关注的10个新闻事件进行了追访,结果这些新闻仍旧烂尾。这些烂尾新闻包括河南货车司机夫妇服毒自杀;湖南一公职人员射杀村妇;武汉一高校内酒店组织卖淫;西安执业药师考试2000余人作弊被抓;河南洛阳副市  相似文献   
2.
曾凡斌 《北京档案》2008,(10):2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公布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从此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并将一定程度上改变如今政府与公众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同时保障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如《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理念:“政府是信息公开义务人,人民群众是信息公开权力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相似文献   
3.
匿名信     
王鹏 《高中生》2015,(4):62
“叮咚……于小曼,信件!”“哦,来了!”于小曼高声回答,赶忙放下刚吃了两口的冰激凌,快速向门口跑去。这是一封匿名信。于小曼疑惑地拆开信封,只见信上写道“:你好!冒昧给你来信是因为我觉得我们之间十分有缘,希望和你见面。时间:本月最后一个周日下午一点整;地点:中山  相似文献   
4.
法律修改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是我国法律修改的三种方式。这三种法律修改方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也各有其优势。立法机关根据需要适时地选择一种方式或交替使用多种方式对法律进行修改。考察我国法律修改实践,立法机关在运用这三种法律修改方式时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法律修改已经成为立法工作重点的背景下,立法机关应当着手完善法律修改方式以提升法律修改的效果。  相似文献   
5.
体育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其在实现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鉴于此,《体育法》在修改时应切实以明确并保障实现公民的体育权利为核心,从根本上扭转《体育法》过于重视保障体育事业的发展而轻视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弊端。本文试图在说明为何要以保障实现公民体育权利为核心修改《体育法》的同时,提出一些《体育法》如何修改才能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途径,以期为《体育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6.
随着时世的变迁,指导全国档案事业的现行《档案法》出现了"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在社会各界引发广泛热议。文章遵循前瞻性、协调性、专业性和操作性的原则,依托《档案法》的修改实践,对现行《档案法》的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职权和公布、法律责任等各部分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7.
高幸 《大观周刊》2012,(25):40-41,39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新进展、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政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做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这是时隔15年后刑诉法迎来的第二次大修改。法学界在持续关注新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同时,就律师辩护、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取保候审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提出了一些旨在推动中国刑事立法的新思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象征,也是体现人权的一种表现泰文针对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争款着手,分析条款的讲步性和不足,从而讲一击务新知和展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8.
对《国民体育法》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国民体育法》前后共修改了7次,从修改原因看,社会原因、政治原因等直接原因成为主流,从修改模式看,突出了全面修改及滞后修改的特点,从法律修改程序看,比较严格地施行了"三读"程序。我国体育法修改可以考虑借鉴《国民体育法》修改的一些情况,顺应形势,进行全面、直接修改。  相似文献   
9.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体的进程中,对颁行于1995年的《体育法》进行修改已提出多年。然而,是不是需要尽快修改和是否已经具备了相应条件,是在分析《体育法》自身不足而应当修改的必要性的同时,还需要从修法的现实紧迫性与可行性方面予以回答的重要问题。为此,该文基于当下中国社会和体育发展的宏观背景,从全面深化改革、迈向体育强国、发展人权事业、建设健康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多个维度,探讨了修改《体育法》面临的迫切需求;并从我国已进入普遍修法时代以及修改《体育法》的社会共识、学术研究和工作基础方面,指出了《体育法》修改所处的良好时机和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10.
从经济学视角看,法律条款的明确性和模糊性直接与立法成本、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成本和法律所产生的效用直接相关。不同的法律体系对法律条款明确性的要求有所不同。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以往的立法往往是采用较为模糊和宽松的立法,法律条款的设置和表述都较为宽泛,多以原则性的规定为主。实际上,法律条款明确性水平的确定是决定立法效益的重要因素,也是反映立法质量良莠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立法精细化",这是依法治国战略下对法律明确性的进一步要求。在这一新的形势下,《体育法》的修改也应该遵循国家对立法所做出的新要求,使得修改后的《体育法》的法律明确性水平实现优化,让《体育法》真正能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那么,如何确定《体育法》的明确性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文章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等方法,基于Francesco Parisi和VincyFon的立法经济学理论,对我国《体育法》的明确性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试图为我国当前的《体育法》修改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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