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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会通过了新的《亚洲运动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for the Asian Games),根据该规则,在雅加达亚运会期间,依亚奥理事会请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赛事举办地设立临时仲裁庭,解决相关纠纷。该仲裁规则的管辖权条款存在瑕疵,因为该规则援引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规定所涵盖的纠纷范围过窄。建议亚运会临时仲裁应该扩大提起仲裁的主体范围,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可以提起仲裁,未获参赛资格运动员应可以提起仲裁。亚奥理事会应该修改《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将更多的纠纷纳入亚运会临时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2.
姜熙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0,54(4):50-58
Pechstein案和Mutu案是近年来体育法学界广受关注的重大体育纠纷案件。两个案件都是案情复杂、时间跨度较大、所涉法律问题较多、经历了诸多诉讼程序的案件,最后都提交至欧洲人权法院审理。欧洲人权法院对Pechstein案和Mutu案的判决使得该案对国际体育法治的影响更为深远。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基于Pechstein案和Mutu案各审理机构的裁决分析,对Pechstein案和Mutu案的案情、各审理机构的裁决进行了全景式的梳理和分析,并就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依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后,就欧洲人权法院对Pechstein案和Mutu案的裁决对CAS的改革、体育仲裁的完善、体育特殊性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对Pechstein案和Mutu案给中国体育法治建设、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带来的启示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3.
摘要:尽管使用兴奋剂以获得比赛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的范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却一直受到法学界的质疑,因为其对运动员的处罚主要表现为剥夺运动员一定期限的比赛资格,属于刑事处罚中职业禁止的范畴,但其适用的却是仲裁程序。所以,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如何在程序上保护运动员的权利,就成了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从规范分析法和社会关系分析法的角度看,当前惩罚性的兴奋剂处罚对运动员存在着错误追究和不公正仲裁等程序风险,且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兴奋剂处罚获得正当性,一则需要在相应的条文中增设运动员的权利,以制约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力;二则需要建立反兴奋剂基金,确保运动员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三则要建立运动员工会,以平衡运动员与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的关系;最后,将惩罚性的处罚与运动员的可责性联系在一起,使兴奋剂处罚迎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兴奋剂处罚只有获得正当性,其才能融入到当前的法律体系之中,进而才有可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打击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合力。 相似文献
4.
熊瑛子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0,54(6):39-45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将裁决修正适用于国际仲裁的先例,使得这一原本属于瑞士国内法上的救济手段可以适用于国际仲裁中,体育纠纷大多属于国际仲裁的范畴。结合孙杨案件,对瑞士法框架下的体育仲裁"裁决修正"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在瑞士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仲裁程序涉及刑事犯罪或裁决作出后发现新的民事证据,当事人均可申请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或其他各州地区法院修正仲裁裁决。刑事犯罪由于具备较强的司法公信力,容易在"裁决修正"中受到法院青睐,应当坚持刑事证据优先的原则。针对发现新的民事证据,需要满足时限条件、勤勉义务、重大影响和法律利益四项条件;同时排除一些禁止性规定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孙杨案件若以裁决修正理由继续上诉,获得胜诉判决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相似文献
5.
孙丽岩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34(3):23-27
体育仲裁应当作为普通仲裁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是从属关系。当然,体育仲裁也具有自身的特点,比如一定的强制性、时间上的紧迫性和仲裁机构的单一性等等,但这些特点并不能否定体育仲裁作为普通仲裁手段的存在。体育仲裁解决的仍然是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相对的强制性也并没有违背意思自治的原义等,基于此,我们仍应当在统一的仲裁法框架内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体系。 相似文献
6.
默示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协议的扩张解释,其具体涵义和效力在不同的国家各有不同的规制。由于我国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仲裁实践却不乏对该制度的适用,因此,对默示仲裁协议的深入探讨刻不容缓,其不仅关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与否,而且关系到仲裁程序能否合法有序进行等诸多事项。本文在此对其基本涵义作简要分析,并就默示仲裁协议下的仲裁程序进行区分,进而提出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以期对我国仲裁体制的不断完善、仲裁实践的日益进步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7.
何梅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1):37-40
仲裁的司法性和本身的特点客观上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实践中,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以《仲裁法》为中心的监督体系,并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司法监督虽然是辅助的一环但必不可少,我国现在的司法监督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不一致;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的一审终局制;司法审查的参与者不完整;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过长等等。 相似文献
8.
其乐木格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3(5):42-4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合同或财产权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一种协议,具有契约性质,是仲裁机构对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行使管辖权,排斥法院管辖权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受到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案件的可仲裁性和仲裁协议的形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仲裁机构或法院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应适用何种法律显得非常重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本文主要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及实践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现状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中国的体育仲裁探索和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2010年中德体育法研讨会确定的论题,阐述了在全球性多元化纠纷救济和体育仲裁作用的日益凸现中,中国对有关国家和国际体育仲裁发展的高度关注,介绍了中国学者对体育仲裁理论和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所进行的各种研究以及中国政府和体育界对体育仲裁所进行的实践探索。特别是重点概括了中国学者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问题的基本看法,分析了对CAS承认与执行及其与《纽约公约》的关系,指出了中国虽然在现行法律上仍存在着某些相关冲突,但通过北京奥运会等实践过程,能够有效地尊重和维护包括兴奋剂裁决在内的各种CAS裁决及其效力。 相似文献
10.
国际体育解纷机制的复级化及其正当性——基于CAS仲裁体制之研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黄晖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4)
体育争议因其时效特性尤其强调争议解决机制应具有高效品质。以CAS为典型的体育解纷体制却以复级化为普遍态势,它位于各体育组织之外构成其内部解纷机制的二级延伸,这对体育解纷机制的高效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对解纷效率有所贬损。效率的局部丧失辩证地为体育争议的复级解纷机制带来了积极补偿。以CAS为顶点的复级伞形解纷机制有利于公正、中立地化解体育争议,并通过CAS发挥裁决优化和规范统一的功能。我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复级化重构或者以CAS为复级管辖机构,或者以中国专业体育仲裁机构为复级管辖机构,后者更符合中国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尽快建立《体育法》上专业体育仲裁机构成为该方案的前提与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