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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冠雄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4):81-86
在程序瑕疵的处理上,充分考虑程序对实体结果的影响,是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但我国现行法却规定对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效力一律否定,这种法律与实践的冲突给理论研究带来了困难,也使得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此外,实践中所遵循的"利益权衡下的实体审查"方式,在审查标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偏重于实体利益而轻视了程序价值,究其根本在于忽视了程序瑕疵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可能性"这一核心理念,而过分追求实然性的结果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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