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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土地功能由耕地向建设用地转变的重要手段。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利益多元复杂,法律规定存在诸多不足,政府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民利益被漠视。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成为解决土地征收中各种问题的关键。而征地权回归人大以及在征地程序中加入农民参与的环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多元补偿安置方案对于保护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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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促进中部崛起规划实施意见》为以山西为代表的中部经济区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在此之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为代表的经济区域。各经济区域往往以行政协议的方式来实现政府间的平等合作。行政协议为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制定了规则,提供了依据,对于打破行政区划、整合区域资源、发展区域经济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行政协议还存在法律依据缺失、程序狭隘、法律效力模糊化、责任条款缺失和执行软弱等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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