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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促使人们显示其主观估价的市场,而犯罪行为人又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以及受信息不对称的制约,被害人得到完美赔偿具有不可实现性。并且,我国目前关于被害人权利救济的法律在立法、司法、执法层面的供给均有所不足,因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救济被害人是客观必然的。同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收益大于成本,符合立法效率,因此是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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