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教育   1篇
  200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一)婚姻无效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无效的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的被认为对社会危害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这一观点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极不相符,这两种情形严重违背了婚姻成立的公益要件.因此,笔者认为无效的婚姻仅限: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