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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无效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无效的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的被认为对社会危害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这一观点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极不相符,这两种情形严重违背了婚姻成立的公益要件.因此,笔者认为无效的婚姻仅限: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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