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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先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51(1):150-156
战国简帛著录书和工具书中,常用“耒”“力”“■”等作为楚简“耕”字中“争”形构件的隶定字。通过考察这些构形的演变序列,可以发现“耒”和“力”两个构件不存在通用的情况,构形中的“力”与“争”因“爪”形的增减成为同形构件。楚简“耕”字的右旁应隶作“争”,省“爪”的“争”形可隶作“力”;以“力”为偏旁的字形中,虽有部分累增“爪”符之“力”与“争”同形,因其赘加的“爪”是羡符,则不应隶作“■”或“争”,当依旧隶作“力”。通过对楚简“耕”字隶定标准的研究,可见新时期出土文献整理工作应当进一步完善规范统一的隶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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