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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林 《延安教育学院学报》2003,17(1):26-29
将单始于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国内,绝不只是简单的制度移植。有必要就以下三个问题予以探讨:一、独立董事的价值定位;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三、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通过分析笔认为独立董事的主要价值功能在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其与监事会的职能例重点不同,故可以并存。但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必要引入股票期权与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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