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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多廷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1):22-24
行政诉讼中原告和第三人举证时限制度是行政诉讼举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益、保护原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我国立法确立这一制度较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需进行重建。重建时应当明确规定法院指定原告和第三人举证的最低时限,将原告和第三人举证时限的终点规定在一审法庭调查结束前,同时把“正当事由”加以明确化,严格限制在二审中延期提供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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