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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与反悔权呈现统一分立的复杂关系,上诉审查机制应将上诉行为是否具有反悔性质作为审查标准,并坚持对实体公正的追求。以该标准为出发点,对被告人的上诉行为进行细分,将其中并不具有反悔内容或与实体公正具有紧密联系的上诉理由列为绝对允许上诉的范围,包括程序违法型上诉、期待利益受损型上诉、事实不清型上诉以及情势变更型上诉四种。将其他上诉理由统一划入相对允许上诉范围,由法官对是否允许上诉进行自由裁量。同时对认罪认罚从宽上诉程序中的审查机制适用范围、审查法院、审查方式进行细致规定,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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