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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瑞群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25(5):256-259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的价值体现.我国1996年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从原来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上升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扩大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对于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以下简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这既与被害人不完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有关,也与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有着很大关系.鉴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地位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通过进一步完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的告知机制来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将会对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在本文中对建立、完善告知机制的必要性、做法等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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