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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确认民事习惯的应有地位,这造成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充分利用当地习惯公正地裁断案件;同时也使民事法律缺乏社会适应性,导致国家制定法的执行困境,使国家制定法难以得到人们内心的认可,甚至使国家制定法被人们故意规避。因而,我国的民事立法应该确立民事习惯在民法中的补充渊源地位,化解制定法与习惯的冲突,软化立法以增强法律的社会适应性,强化司法以增强法律在人们心中的严肃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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