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教育   1篇
  200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制定规制平行进口的法律时,应当坚持两个平衡:一是商标权人、平行进口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平衡;另一个是保护商标权与促进自由贸易之间的平衡。基于这两个平衡,我国关于平行进口的法律不能绝对地坚持地域性原则或权利国际穷竭原则,而应坚持部分地域性原则与权利有限国际穷竭原则相结合,即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同时借鉴美国的"实质性差异"原则,例外情况下禁止平行进口。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