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教育   1篇
  2007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周秋玲  瑞明 《考试周刊》2007,(21):112-114
惩罚性赔偿金俗称加倍赔偿金或额外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费。我国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确立,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突破了我国民事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适用中引发出一些重要概念、术语理解的争议,诸如“欺诈行为”、“消费者”、“增加赔偿”等等。“欺诈行为”应是故意而为之,在认定时适用过错(故意)推定原则;界定“消费者”应从行为目的去考察,看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是否为生活消费所需。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研讨有助于准确理解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质,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