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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3(6):24-29
基于刑法典的稳定性与国家对经济活动调控的变动性,我国经济犯罪应当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形成以附属刑法规范为核心辅之以刑法典的模式;在对空白罪状进行补充解释时,应当选择根据特定法域内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的规范来确定具体行为的客观方式。 相似文献
2.
本源、价值与借鉴——评期待可能性理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存在于西方大陆法系犯罪论的特定语境中的理论。期待可能性是人的意志自由程度的外在表现形式。该理论的价值之一在于对人性的关怀,并使罪责建立在更为科学与公正的基础上。在司法活动中,期待可能性要素可以作为衡平因素以克服成刑法的局限,但期待可能性理论固有的缺陷使该价值与成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存在潜在冲突。虽然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没有对应部分,但它的基本精神值得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3.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50-62
适用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应当树立矫治责任的基本立场。矫治责任是触法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接受特定矫治措施而对其触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具有约束性与惩戒性的法律后果,彰显出专门矫治教育的惩戒性与保安性特征。专门矫治教育的具体适用应当以矫治责任为基础,触法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触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是判断矫治责任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4.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4(5):12-18
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规定面临效益与公正性之困境。基于单位犯罪立法所具有的功利主义价值取向和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共同调整经济活动的特点,我国对单位经济违法行为的控制模式应当从刑事处罚的双罚制模式转换为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对单位行为的具体决策、指挥者予以刑罚处罚的二元制裁模式。 相似文献
5.
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中定量因素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5(4):24-31
犯罪的刑事可罚性是质与量的统一。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不法行为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刑法确定经济犯罪定量因素的途径各有不同。我国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定量因素既体现在客观方面要件中,也体现于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6.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50-58
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刑罚正当性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设的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应当采取“最严解释”立场。在实体条件方面,对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追诉必须满足“特定罪名+特别罪量”标准;在程序方面,核准活动应当采取逐级审查方式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7.
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8(1):32-39
伴随刑法成本增长的是经济犯罪浪潮的高涨,经济犯罪的巨大破坏性要求刑法加强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桑 求刑法为经济自由而保持谦抑的价值取向,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一方面,刑法的扩扩张具有现实的基础,即加速市场规范的建立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加一方面,刑法效益的实现又存在制约因素,即刑法威慑力对经济犯罪的局限性以及刑法所面临的道德基础性危机。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应采取重重轻轻的政策,在刑事司法上要加强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同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机制,使刑法逐渐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8.
中外公务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之比较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务受贿罪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的侵害,犯罪成立要件的设计应当体现“吏治从严”的刑事政策取向;商业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在于其所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侵害,基于刑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有限干预原则,在犯罪成立要件的设计上应当体现出相对从宽的原则。中国刑法应当改变在公务受贿罪上的“吏治从宽”政策,借鉴国外及国际公约的立法例,缩小商业受贿罪的犯罪圈。 相似文献
9.
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与质疑-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在罪状表述方式上具有高度抽象性与最大概括性 ,这使得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具有扩张性特征。制定这一规范的目的在于令刑法保持应对新型经济失范行为的灵活性 ,其价值取向以中国当前经济生活的现状为背景 ,从克服刑法典的局限性来说具有某种法哲学意义上的合理性 ,并且与中国的传统价值观以及主流刑法理论相契合。但这一刑法规范的危险性在于 :该规范在内容上具有不明确性和不可预测性 ,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滥用 ,其价值取向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悖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0(3):41-47
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合理内容:将普通的合同违约行为犯罪化,处罚过失性的间接侵事商业秘密行为;对违反职务戊业务活动形成的法定保密义务而泄密的行为采取了宽容甚至放纵的态度,对危事性量严重的商业间谍行为采取与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间接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相一致的结果犯构成模式和法定刑幅度。克服这种不合理性存在立法与司法两种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