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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怀峰 《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14,(5):41-47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例外情形下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诉讼代理制度又为当事人不出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此,不仅民诉法中很多重要原则和制度无法正常运作,而且直接动摇了民事裁判的基础——案件事实真相。当事人出庭应作为民诉法中的基本制度、成为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常态,民诉法修订时应明确设立当事人亲自出庭制度,并就其例外作出明确规定,以及当事人应出庭而不出庭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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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怀峰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1):127-130
从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的目的和诉讼程序运行结束后所要达到的结果目的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一些诉讼目的论的弊端,让人们从宏观和微观角度更加准确地理解诉讼程序目的的存在意义。另外,文章还就诉讼程序目的实现的制约因素及其解决机制等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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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怀峰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4):466-469
在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强制作证缺乏法理上、立法上的基础,违背自然正义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因此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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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怀峰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4):470-473,478
司法改革过程中,执行机构的归属问题形成四种主要观点:设立执行局、成立执行法院、引入执行法官制度与交由行政机关负责。四种模式各有利弊,国外的立法例也各有不同。综合多种情况分析,第四种观点更为可取,进一步具体化就是将执行机构设置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统一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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