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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历史观点来看,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在一定意义上是其归责原则的演进史。在早期社会,出于秩序需要,适用结果责任原则。随着道德伦理的崇尚,民法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工业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不得不将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当今,由于人们的道德素养相对滑坡以及社会对经济效率的追求等原因,必须考虑过失相抵制度,即侵权人和受害者应当按照各自相应的过错程度、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大小等,承担按份责任。据此,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供电企业应首先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在人身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法官思维具有多维性,它是缜密逻辑与经验方法的统一,是价值判断与抽象哲学的统一。理性思维,是运用逻辑分析,提供因果必然性联系的思维方式。审判实践中。表现为法官的大多判决力求事实与法律适用前后逻辑一致。经验思维,是直接与客观存在相接触,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它可以有效避免因非直接接触而产生的失误;由此,经验思维便可能使自己与客观存在保持尽可能的同一。合理性思维属于评价,讲的是“好”,而且讲的是诸种理由中最好的理由。哲学恩维即意味着其超越理性、经验性和合理性思维,以自己所理解和掌握的现代司法理念引领思维方向,使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是思维的思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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