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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其实就是当面对危险的时候,两种利益之间的取舍问题,采用“轻于说”的,认为只有在牺牲利益小于所避免的利益的时候,避险人的行为才成立紧急避险,此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反之,当避险行为造成的牺牲等于或者大于所避免的利益的时候,则被认为是避险过当,避险人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随着对牺牲一人生命来保护另一人或多人生命是否成立紧急避险问题的探讨,人们提出了“相等说”。本文将在分析这几个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于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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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调珍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3):23-26
各立法例对于侵权行为法律效果的规制模式的不同选择,与其各自对债务与责任之关系的理解密切相关。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这种保障功能有历时性的、两个层次的表现形式。债的模式侵权法在逻辑上和价值上都较之于责任模式具有优益性。我国应当坚持传统的债的模式侵权法,与绝对权、请求权制度一道共同构成民事权利保护的二元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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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是培养学生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水平对我国未来法治建设具有决定性作用。由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姚建龙、马岩编著的《大学生法治教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10月版)一书,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实践成果、基础理论及政策建议进行了全面研究,对于如何以法治思维引领中国教育发展提供直接的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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