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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东侠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末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封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发达成为社会文明的基础。随着契约关系日益在经济领域取得主导地位,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均发生变化,妇女亦取得了一定的权利主体资格,法律地位较前有所提高。本文拟从妇女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一些变化,来探讨宋代妇女人身权的扩大,以此来论证宋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不要所在,诚请赐教。(一)谋杀其夫,从轻处罪在唐朝,谋杀丈夫被列入“十恶”重罪,严惩不贷①。这是号称“用刑持平”的唐代维护夫权的立法,并将其列入“十恶”。《宋刑统》(宋初国家的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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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妇女改嫁盛行的原因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宋东侠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1)
论宋代妇女改嫁盛行的原因宋东侠谈及来代妇女改嫁问题,许多人会很自然地联系到理学,认为受此影响,宋代妇女没有自主权,故在婚姻关系上理应从一而终,但事实并非如此。宋代从法津规定到社会观念、实际生活.女子更嫁之事可谓屡见不鲜。亦即改嫁不仅为法律所允许,且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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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东侠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63-65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财产继承法规更加完善,对妇女财产权的规定更为详备,基于女性的特殊身份,其财产权利呈现出多重性的特点,其中在室女的财产权较前扩大,除与兄弟分析家产外,亦可继承户绝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同时又可借助嫁资而获得部分财产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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