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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中包括“关系密切的人”。结合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运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关系密切的人”进行分析,“关系密切的人”应该是指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非权力性影响力关系亲近的人,其外延可从血缘、地缘、学缘以及其他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的情况加以圈定。“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者的外延都有“近亲属”、“其他”兜底性的规定,其外延都比较宽泛,两者存在一定的重叠;但是两者在内涵、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向关系和司法认定的规则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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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中包括"关系密切的人"。结合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运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关系密切的人"进行分析,"关系密切的人"应该是指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非权力性影响力关系亲近的人,其外延可从血缘、地缘、学缘以及其他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的情况加以圈定。"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者的外延都有"近亲属"、"其他"兜底性的规定,其外延都比较宽泛,两者存在一定的重叠;但是两者在内涵、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向关系和司法认定的规则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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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立法配置的基础观念——以罪刑均衡原则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定刑立法配置的过程中要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其体现包括个罪的内部均衡和罪与罪之间的外部均衡,内部均衡是指个罪罪刑关系中罪质与刑种、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间的均衡,外部均衡是指各章罪个罪之间罪刑关系的相对均衡,整体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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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身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主体的不同,受贿罪共犯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两个相同主体的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二是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之间实施的犯罪,即混合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三是混合特殊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即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本文将探讨混合主体之间的共同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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