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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国丽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34-36
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公司化改制的核心问题,而董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处于中心地位,起着关键使用,因此,我国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必须对我国目前的董事会进行改造。改造的途径之一是引入独立董事,以便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维护股东利益,充分发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互相监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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