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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东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325-328,337
《物权法》关于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规定,在征收制度的可操作性、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国有土地收回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与不足。我们应当通过健全征收制度、确立拾得人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制度以及妥善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国有土地收回问题来完善《物权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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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难”已经成为小区业主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而业主和开发商由于对于地下停车位性质及权属认识的差异导致二者之间关系紧张。我国应当通过划线编号,并辅之以健全的登记制度,可以将地下停车位视为专有部分单独出售,实现定分止争,共建和谐社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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