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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基本模式包括:主观之诉与客观之诉,事后补救之诉与事前预防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有名之诉与无名之诉。我国行政诉讼应采取“明文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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