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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轶然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3):468-468
信托制度形成之初委托人于信托关系设立后便退出信托法律关系,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商事信托背景下委托人若要在信托文件中享有权利,可于信托设立时通过信托行为为自己保留相关权利。本文将对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105条进行分析,从而剖析委托人权利保留模式下反映于其中的私法自治①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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