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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闽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3):54-57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隐名出资合同有效情形下股权的归属,但未规定隐名出资合同效力待定、无效情形下股权的归属方式。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在隐名出资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权益归属和股东身份归属,其中,投资权益原则上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股东身份归属则不可。区别投资权益和股东身份是判定隐名出资合同无效情形下股权归属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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