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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在清末公司立法中的参与意味着传统权力格局一次重大变迁的开始。商人有组织地参与公司立法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国家利益与私人权利博弈的制度性产物。它不仅意味着商人权利意识的兴起,更是公司法律本土化历程中的一次极有价值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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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出现,虽然简化了交易手续,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许多保险公司滥用其经济优势和垄断地位,在合同中订入便于自己逃避法律责任的免责条款,从而使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成为了近年来保险纠纷中争议最多的问题。所以为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对免责条款如何订入保险合同,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我国的保险业立法与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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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眺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3,20(4):53-59
中国传统法典中并不存在着部门法划分,重刑轻民既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也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民法始终未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民法的存在。传统律典中的民法受传统的“禁暴止奸”的法律观念和家族本位的公法文化的两重影响。使其没有能够顺利地朝着权利本位的阶段发展,而始终停留在义务本位的阶段,并体现出如制裁手段刑罚化等特点。后继的民法典不仅在观念而且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都借鉴了传统民法。这也在另一方面证明了传统律典中民法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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