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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圭宇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21-25
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上,美国采取"影响范围"标准,较好地解决了美国联邦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相比之下,中国采取"重要程度"标准来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由此导致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清、相互抵牾等诸多问题。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应转而采用"影响范围"标准。至于对各项事务"影响范围"的判断,则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制度性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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