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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杭  王子渊 《教育研究》2023,(8):143-151
适度法典化,作为一种新型法典编纂模式,凸显了新兴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化与传统部门法法典化的范式差异,反映了法典化的目标确定与模式选择应立足特定立法领域自身特点的新认识。将其引入教育法法典化研究,对于凝聚学界关于教育法法典化特殊性的共识,推动教育法法典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具有积极意义。教育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教育法的行业法定位这一内生性因素,要求教育法法典化在追求价值基础的完备性、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规范编纂的整全性方面保持适度,决定了教育法法典编纂应当走适度法典化道路。推动教育法的适度法典化,应当注重法典规制结构的精简性,基本满足教育行业改革发展的整体性要求;注重法典规范形态的综合性,发挥好授权性、引致性、衔接性规范的积极作用;注重法典价值选择的衡平性,聚焦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2.
21世纪以来,省部共建协议、部省合建协议和部省战略合作协议等部省教育协作协议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但有关协议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其实现机制等问题尚未厘清,阻碍了协议机制在教育领域充分正当的运用。通过对部省教育协作协议发展变迁与规范依据的梳理可以发现,其制度功能在于行政权限协调,其法律性质是内部行政事务合同,其本质是以合意形式对行政权限的再安排,其法律效力基础在于比例原则与诚信原则。为使部省教育协作协议发挥实际拘束力,应从科层机制、内部评价机制和协调机制等方面对之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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