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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君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5(3):42-50
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极其简陋,实践中发回重审的适用更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且有扩大化的趋势。现行的发回重审制度容易导致循环审判,造成诉讼效率的下降;同时忽视了对有关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更难以彻底实现刑事救济程序的目的。革除刑事救济发回重审制度弊端的重点在于规范、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并对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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