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1.
王敦生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1):182-183
以社会变迁的历史进程为线索论述了社会变迁对自然灾害防治法产生的决定作用: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范围的扩张、程度的加深等导致了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从而引发诱发型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是自然灾害防治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社会制度的变迁、人类文化的丰富、民主政治的建立、学术的繁荣、科技的进步、法治观念的增强是自然灾害防治法产生的本质原因。 相似文献
2.
王敦生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6):163-164
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本质在于司法裁判是否满足公正的要求及满足的程度。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基础在于法律公正,背弃法律公正就是背弃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在司法实践中,那种审判前就从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出发,迎合当事人情感、公众民意及政府态度,先定后审,违背程序正当、法律公正的思路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一味迎合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而抛弃法律公正的做法,其结果是最终连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也一同抛弃了。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