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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万春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4,(1):55-58
基于异性或同性非婚同居而形成民事生活共同体是当今社会的客观现象,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内心意愿或特定的性心理因素而进行的选择,是人的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的体现。同居权应作为人权由宪法加以保障,由同居而形成的民事生活共同体应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以实现同居当事人的平等权。而生育权在我国已经被单行法律加以保障,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生育权应纳入宪法的保障体系以迫使政府推进生育权的实现并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使之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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