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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目前金融法规对“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规定已明显滞后,同时也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不相适应。文章提出应实事求是地根据企业间借贷的特点,恰当地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把企业间借贷与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纳入银行信用轨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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