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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起源于美国,是股东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在2005年新《公司法》中确立了该制度,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保护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加以完善,以期更为有效地保护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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