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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行为属性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东旭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5)
近年来,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经过资产公司处置后,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许多公司和个人购买不良债权后,纷纷起诉银行,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审判,大量案件银行出现败诉承担赔偿责任,使银行再次背上新的包袱。文章试从剥离行为的源头加以研究,并认为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的基本属性,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而且,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过程的一些瑕疵不构成民事侵权,资产公司及以后的资产购买者对银行不应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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