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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理想类型"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兼论法学中"类型"的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玉鸿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9(2):33-37
“模式”的建构是科学研究的出发点,韦伯正是以“理想类型”为切入点,展开对社会、经济、宗教等现象的具体分析。法学中“类型”的建构是一种“类”思维的方法论原则。“理想类型”对于解构法律现象具有方法论意义,它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为基础,有利于对法学分析单位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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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源于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而关于权力分工的理论源头,恩格斯用“人类对自身的恐惧”一语加以概括。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国家的本质像宗教的本质一样,也是在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那末,在君主立宪国家特别是英国这个君主立宪国家,这种恐惧达到了最高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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