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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格权作为成员权具有法理、法律、政策、实践上的正当性,强调了资格权在“三权分置”中承上启下的地位,明确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性质、权利功能及制度构建。资格权自始取得,使用权经申请取得,以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应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认定为集体成员,构建宅基地资格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认定程序,完善宅基地资格权自愿有偿和强制收回的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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