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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本身带有的复杂性和性质的特殊性,加之我国现行刑法对其也无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结果差异甚大,刑法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对于诉讼欺诈行为,在目前刑法尚未作出专门评价的情形下,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又因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特性,以诈骗罪论处不足以全面和准确评价之,我国刑法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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