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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即“携带凶器”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欲准确阐释“携带凶器”的法律内涵并正确适用该款之规定,可以从“推带凶器”的客观表现,主观因素和在司法认定中应考虑的因素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遂后补救行为是指在犯罪既遂后,行为人主动避免紧迫性危险结果或者减轻可逆性实害结果的行为。遂后补救行为应具备回溯性、时效性、主动性和多样性几个条件,补救行为与犯罪中止具有相似性。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承认行为人的遂后补救行为,有助于充分实现刑法的保护和保障机能,立法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3.
刑法明规定某些特定犯罪的“牟利”目的要件,这体现了刑法谦抑主义和追求立法技术完善的合理性价值取向,但也存在着导致法网疏漏,目的要件虚置和认定、举证困难等不足,为了扬长避短,应对有关条作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4.
作为虐待罪的对象,“家庭成员”是范围相对开放的概念,其认定应当以家庭组成的实际状况为依据。在不同的视角下看,被虐待的家庭成员具有如下典型特征:1.对虐待行为人的依赖性;2.所承裁价值的冲突性;3.在犯罪成立和追诉中的能动性。家庭雇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虐待罪的对象,虐待被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能定虐待罪.  相似文献   
5.
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事实上也参与法律推理.在需要进行实质法律推理的场合,公诉意见与审判意见的分歧往往体现着法律推理前提的对立。以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推理的前提,不会导致道德在审理过程中代替法律.法官应尽量立足事实进行法律推理,以实现合法、合理、合情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第310条第2款和第349条第3款的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几个罪刑关系轻重失衡的悖论,应通过立法的完善和合理解释予以消解。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中有15个条文出现了"徇私舞弊"字样,而刑法分则渎职罪一章就占了12个."徇私舞弊"频繁出现在某类犯罪的法条中,是渎职罪的一个重要特色.徇私舞弊,是一个比较常见又比较抽象的概念,它在不同的职务行为中有不同的表现,但通观这些规定,笔者认为存在人为割断量刑幅度、轻纵犯罪、逻辑矛盾等立法缺陷.在论述立法缺陷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在某种意义上说,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无本质区别,应可统称为"制造虚假恐怖信息"。关于《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没有完全揭示出该条规定的犯罪的危害性本质并存在适用上的缺陷。将该条罪名概括为制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9.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在本质上不足以成为介绍贿赂罪的全部,将向单位介绍贿赂纳入介绍贿赂罪的成立范围,是刑法结构严密化的要求,在不扩大处罚范围的前提下,体出了刑法严惩贿赂犯罪的精神,也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10.
关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文阐述了如下观点 :1.本罪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倒卖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将其用于营利活动。 2 .判断是否“在林区”可以以木材检查站的位置为界点 ,“二手”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可按收购赃物罪论处。 3 .事先与盗伐、滥伐者通谋 ,事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既可以构成滥伐、盗伐林木罪 ,也可以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收购赃物罪是包容竞合关系 ;不具备“以牟利为目的”或“情节严重”条件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可构成收购赃物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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