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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琳琳  菅从进 《科技风》2012,(24):235-236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把党内民主提高到更高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归纳当前党代会常任制运行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党代会与全委会、常委会关系,与人代会、政协会的关系不够清;党代会的代表队伍整体素质不够高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思考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代会常任制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要理清党代会与全委会、常委会,以及与人代会、政协会的关系;要完善党代会常任制一整套制度,包括党代会年会制、党代表任期制及其他配套工作制度;要科学设置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等.  相似文献   
2.
江苏省丰县梁寨镇新乡贤工作室,既是乡村社会综合治理精细化、内生化、人本化和法治化的制度性创新,也是村民自治组织和制度的创新,具有新制度性出场意义。基于实证调查研究,可对新乡贤的法律素质作出准确的把握与评估。从总体上看,新乡贤高度认同依法治国方略,高度认同乡村治理秩序法治化目标,渴求法律知识,这对科学把握乡村普法的内生性力量和有效对接点有重要启发。新乡贤调解乡村纠纷、化解村民矛盾的最大底气在于法律,这对促进乡村法治力量的良性成长,同样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3.
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的形成,是在西欧封建社会的特有社会结构中,以自由人为主体的工商业经济关系得以独立发展,并成为城市社区经济基础的结果。这一社会共同体虽然寄生于封建体系之内,但它始终游离于封建的主体体制之外,具有自己的内在品格。同时,它为近代市民社会的形成提供了诸多基本的社会因素和资源。  相似文献   
4.
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它是权利的基础性权能之一。唯物史观的国家学说,更深刻昭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应主要指向国家公权力的立宪主义精神。我国传统宪法理论否定基本权利应主要防御国家公权力,是典型的理论误区。  相似文献   
5.
立足于特定的法律理念,凯尔森构建了内容驳杂而独特的法律规范理论。其静态的法律规范理论,认定真正的法律规范由不法行为和制裁构成,将义务和权利视作次要的法律技术。其动态的法律规范理论,构造了法律规范的体系性存在和"有效之链"。但特定的法律理念,使凯尔森只能坚持静态法律规范的优先性,将动态法律规范定位于说明前者的辅助地位,以追求所谓的两者内在统一。这种法律规范理论,从基础理念到逻辑论证,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6.
权利的受益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积极给付义务的能力.它与受益权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是各种公民权利都具有的一项基本权能.借鉴德国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可以揭示出诸多权利的受益权能的成立,需要国家承担两种积极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其中,对应权利受益权能的国家积极给付义务,不同于国家积极保护义务,它作为后者的主要目的和派生物,是更高层次的国家法律义务.从权利的受益权能充分化的角度,系统分析国家公权主体应承担的积极给付义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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