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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谌远知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4):54-56
从适用对象的角度对审判实践中总结出的暂缓判决适用对象进行分析和推导,得出暂缓判决没有合适的适用范围存在.从法理的角度对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进行分析,发现暂缓判决适用对象与缓刑的适用对象一致,两者产生竞合.缓刑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制度,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会被优先适用,由此也印证了审判实践中暂缓判决的尴尬处境. 相似文献
2.
谌远知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83-86
从本源本体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契约论等典型角度考察,要科学回答“法律是什么”必须把法的内涵和外延辩证统一。强者利益论、主权者命令论和统治阶级意志论以对立“二人模式”探究法律来源,导致立法者与遵守法律无关。借鉴契约论有助于克服统治阶级意志论的缺陷。 相似文献
3.
谌远知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41-45
暂缓判决制度还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但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已适用了十来年,所以笔者对最早适用暂缓判决的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所总结的有关暂缓判决适用对象的范围进行了分析.该院是以排除不适用对象的方式列出,笔者则试图通过所列的排除对象找到明确的暂缓判决可以适用的对象,但结果却意外地发现有意义的适用对象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4.
谌远知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3):51-58
法律是什么,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我们研究问题的起点,本文试图在法治的大背景下对它做一个历史的考察,并对此问题进行现实的思考,重新审视法律是什么这个课题,特别是对强者利益、主权者命令以及在我国很有影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进行重新审视,发现先贤哲人们的不足和优点,为我们的法治建设多一些理性的思考和借鉴,为我们的法治寻找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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