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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学胜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3):60-63
社区矫正是一种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为工作主体的刑事执法活动。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享有检察监督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和职务犯罪的立案侦察权等来实现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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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学胜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9,23(3):54-59
现行刑法以传统法益作为环境法益的核心内容不利于环境保护,应将环境法益界定为既包括人类环境利益,也包括部分生态环境利益。以刑事政策上的环境法益为评判依据,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有诸多缺陷,应从扩大环境要素的保护范围、设置危险犯构造的环境犯罪、规定责任推定原则和采用特殊的追诉时效四个方面,对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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