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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长亮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6):40-41
广告代言人对消费者的影响日渐深远,但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导致对其追责和监管力度的严重弱化。无论是从地方和行业立法的准备,还是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我国都已经具备了将广告代言人列为《广告法》中独立法律主体的条件。在进行《广告法》修订时,应以"广告保荐人"命名广告代言人,并明确其权责义,规范此类主体及其行为,打击虚假广告代言,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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