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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其德行,顺其宪则,使越于诸侯。(《叔向贺贫》初中第六册) 课本注曰:“越,超过。”越,为“超越”,乃是常训;“使越于诸侯”句不作如是解。今案:《尔雅·释言》:“越,扬也。”郝懿行云:“《诗》‘对越在天’对越即对扬,犹云‘对扬王休也’。”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八云:扬,越一声之转,故发扬之转为发越,飞扬  相似文献   
2.
一、至其可人之口者,则莲实与藕皆并列盘餐而互芬齿颊者也。《芙渠》课本注“互芬齿颊”曰:莲实和藕一块使人的牙齿和嘴边感到芬芳。颊,面颊。今按:“齿颊”,就是王引之称为“连类而及”,而今所谓“偏义复词”的。“齿颊”,只说“齿”,无涉于“颊”。齿,此处指嘴,这是修辞上的借代。“连类而及”的偏义复词,《芙渠》一文并非绝无仅有,本句中的“盘餐”,后文“耳目之观”中的“耳目”都是。“盘餐”,只说“盘”,“耳目”,只说“目”,它们与“齿颊”一样,都不能以并列结构视之;如果不顾其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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