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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铁蕙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32-34
先秦时期,各种法律制度都在酝酿形成当中,其中对后世影响至深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就已初具规模。但“男尊女卑”的传统在先秦时期并不是象后世那样被严格遵守,先秦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虽不能完全与男子相比,但也并非是全然没有权利和地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先秦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呈现出过渡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2.
钟铁蕙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7,10(Z1):91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它又是一个很开放的社会,这使得唐代妇女处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也使她们有机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得到提高,这主要体现在唐代妇女拥有一定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本文从妇女在家庭中的不同角色出发,论述作为女儿、妻子、母亲的唐代妇女在个人财产方面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钟铁蕙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2):28-29
毛泽东从 192 7年创建井冈山根据地的红色政权以来 ,就开始了革命法制的创建工作。他在半个多世纪的英勇奋斗中 ,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刑事法律思想 ,并运用到革命实践中。他所提出的刑法指导思想、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及独具特色的刑罚方法和制度等 ,堪称我国法苑的一朵奇葩 ,不仅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而且对于我国当前搞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刑法学 ,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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