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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市场中存在免费服务,但实质上这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商的商业运营模式中的一边市场,反垄断法对这样的“双边市场”同样具有规制必要。在互联网信息“免费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认定上应当考虑市场份额、进入壁垒等特色的因素;不能以免费市场的支配地位推出收费市场的支配地位,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克服举证难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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